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打针枪、、彩弹枪、火药枪、运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制式、非制式及零部件;弹药包含:以上各类运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
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破物品。
硝酸、硫磺、硝酸钾、氯酸钾、高锰酸钾等列入《易制爆风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不合法持有,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法》的规则,私自移用、躲藏、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对自动上交的,公安机关将从轻或不予处分;对不合法持有拒不上交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严惩办。
凡契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仿线)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法》规则的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有外形特征,而且具有与制式原料和功用类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许击发等组织之一的;
(3)外形、色彩与制式相同或许近似,而且外形长度尺度介于相应制式全枪长度尺度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许多不法商贩出售的所谓“”,其发射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对人体具有杀伤力。实际上现已归于了。
我国爆破物品办理的实践证明,只要严管严控爆破物品,紧密执行爆破物品管控这个源头性、关键性的行动,从始至终坚持严管严控爆破物品、严打严治爆破物品违法犯罪,走出一条合适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爆破物品管控之路,才干保证暴恐、个人极点等严峻刑事犯罪不晋级,慢慢地加强人民群众的取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刑法》第125条: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弹药、爆破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2、《刑法》第127条:偷盗、争夺、弹药、爆破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3、《刑法》第128条:违背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私藏、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130条:不合法带着、弹药、控制刀具或许爆破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5、《刑法》第136条:违背爆破性物品的办理规则,在出产、贮存、运送、运用中呈现重大事故,导致十分严峻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结果很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治安办理处分法》第30条:违背国家规则,制作、生意、贮存、运送、邮递、带着、运用、供给、处置爆破性风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治安办理处分法》第31条:爆破性风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许丢掉,未按规则陈述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成心隐秘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